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370號
TCDM,111,訴,370,202209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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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甘秉然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
13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字第37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甘秉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甘秉然於民國111年7月20日收受本案判決 正本後,已於上訴期間內之111年8月3日具狀聲明上訴,惟 僅稱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另狀補陳等語,並未 於上訴書狀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經本院以函文命補提上訴理 由,然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 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 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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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