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707號
TCDM,111,訴,1707,2022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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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7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泓緯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20227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1年度偵字第35076號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
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
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泓緯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4款役齡男子以不法方式變更體位避免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劉泓緯設籍中市之役齡男子,兵籍屬臺中市龍井區公所 管理徵召。明知役齡男子皆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且自己並 未患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於民 國107年11月21日前某日,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代價, 託請不詳人士於107月11月21日,前往新北市○○區○○路000號 即新北市泰山區衛生所,以不詳方式,為其辦理不實事項即 劉泓緯血液中含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即患有愛滋感染之行政 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全國醫療服務卡申請書(辦理方式是否 涉及不法部分另案偵辦),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泰山區衛生所 人員,誤將劉泓緯患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乙項不實資訊,登 載於業管公文書內,並於107年12月12日發予「全國醫療服 務證明卡」,足以生損害於上開機關衛生所就全國醫療服務 管理之正確性。劉泓緯旋於108年1月2日向臺中市龍井區公 所辦理役男變更體位複檢申請,並於同年月31日故意持該錯 誤證明事項之全國醫療服務證明卡,依臺中市龍井區公所之 通知,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即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以下簡稱署立臺中醫院)行使之,用以辦理體位區分複檢 ,使不知情之兵役體檢醫師、兵役檢驗科科長、專員等,依 內政部役政署函示,依上述證明卡,將104年5月25日判定為 「常備役體位」,逕予判定其體位為「免役體位」;並經11 0年1月第213次役男體位審查會審核同意判等為免役體位, 足生損害於政府對於兵役管理及兵役體檢之正確性。嗣經臺



中市政府民政局通知劉泓緯,於110年6月15日前往臺中榮民 總醫院抽血檢查,結果呈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陰性反應, 始發現上情。
二、本案證據:
(一)被告劉泓緯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全國醫療服務卡申請書影本 (三)役男兵(役)籍表(二)影本 
(四)役男變更體位複檢申請書、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署全國醫 療服務證明卡、役男免役申請處理名冊、臺中市役男複檢處 理變更判定體位結果通知書、兵(役)籍表(一)、免役證明書 等影本
(五)臺中榮民總醫院兵役用診斷證明書、臺中榮民總醫院微生物 科臨床醫學實驗及病理診斷中心檢驗(查)報告     二、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 罪,其合意內容為:(一)被告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第4款役齡男子以不法方式變更體位避免徵兵處理及刑法第2 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又被告以一 行為觸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 例等二罪,係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二) 被告劉泓 緯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4款役齡男子以不法方式變更 體位避免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 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 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 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6條、第214條、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



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佞如提起公訴,檢察官何建寬到庭執行職務。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4款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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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