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432號
TCDM,111,訴,1432,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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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志慶



選任辯護人 邱昱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22064號、第28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志慶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拾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楊志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同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 級毒品、同條例第5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 同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犯罪 嫌疑重大,且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以上 之重罪,而重罪常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 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參以被告前於民國102年 已有通緝到案之紀錄,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可能,此外 審酌被告本案於111年3月、4月、5月間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次 數高達10次,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可能,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規定之羈押原 因,為維持社會重大秩序,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 之程序,有羈押之必要,自111年7月11日起予以羈押在案。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1年9月21日審理時訊問 被告,並斟酌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其犯罪嫌 疑仍屬重大,且前開羈押原因猶存,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應自111年10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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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