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075號
TCDM,111,聲,3075,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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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0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子帆


具 保 人 羅高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涉犯恐嚇取財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1
年度執聲沒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高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羅高順受刑陳子帆犯恐嚇取財案 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 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 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 明文。
三、經查,本案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 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 刑事保證通知單)、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 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戶籍地合法傳喚,應 於民國111年6月28日上午9 時40分許到案執行,並命具保人 督同受刑人到案,惟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執行,亦無受羈押 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復經拘提無著,此有受 刑人及具保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現 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 ,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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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