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0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富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及罰金、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聲請案號:111年度執字第10604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20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富元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富元所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應執行之 刑,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及刑法第42條第3 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 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 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有明定。 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 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 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 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 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 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 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 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 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
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 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 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 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 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復刑事訴訟法第37 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 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 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 ,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 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 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 總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63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受刑人鄧富元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 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 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有期 徒刑部分,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均為得易科罰金 之罪,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分別就有期徒刑、併科罰金部分,各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及應執行罰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附表:受刑人鄧富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共2罪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6月30日 110年7月3日 110年月26日 110年9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11、4073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2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574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投交簡字第353號 110年度交易字第1323號 111年度交簡上字第33號 判決 日期 110年8月27日 110年11月11日 111年8月1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投交簡字第353號 110年度交易字第1323號 111年度交簡上字第33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0年12月7日 110年12月22日 111年8月1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8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6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