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925號
TCDM,111,聲,2925,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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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9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振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2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振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 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朱振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 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 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 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附表:受刑朱振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9月8日15時55分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11年1月19日14時20分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75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736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562號 判 決日 期 111年5月3日 111年7月2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736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56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31日 111年8月1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72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2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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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