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8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海弘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
執聲付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海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二、本件受刑人徐海弘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 ,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9571 號函暨檢附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 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