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876號
TCDM,111,聲,2876,2022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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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8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庭嫚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庭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庭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嗣於民國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88 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卷證 ,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2650號),聲請裁定受 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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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