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787號
TCDM,111,聲,2787,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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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7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裕瑋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字第10000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04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裕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二、受刑陳裕瑋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2罪,經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予。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 、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暨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本院 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 ,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附表受刑陳裕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8月13日 110年8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2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1204號 最後事 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423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749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22日 111年4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423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749號 判決 111年1月12日 111年8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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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