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78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世賢
選任辯護人 朱奕縈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8號),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林健群律師、黃昱婷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朱奕縈律師」。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 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林 健群律師、黃昱婷律師」之記載,顯係誤載,然此文字誤載 ,經核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參諸前揭說明,應 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宗祐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江文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