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7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聖儒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聖儒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聖儒犯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 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 拘役者,比照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刑期,即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 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 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 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 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 罪之宣告刑均屬拘役,牽涉案件情節尚屬單純,顯無必要再 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與最高法 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無違,附此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附表:受刑人林聖儒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5日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1年3月2日 111年4月1日 111年5月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度速偵字第10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度速偵字第15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度速偵字第208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625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870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305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9日 111年4月29日 111年5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625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870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30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6月8日 111年6月14日 111年6月21日 得否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96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83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8384號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0日、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22日、 111年3月1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度偵字第10286、14293、17178、2211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631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63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8月2日 得否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97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