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723號
TCDM,111,聲,2723,202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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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7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洁淂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洁淂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洁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江洁淂前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各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 號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 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 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 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爰依法 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 之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



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四、又按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 經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此項言詞辯論,自為事實審法 院所應踐行之程序;然同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裁定因當庭 之聲明而為之者,應經訴訟關係人之言詞陳述。」而法院受 理檢察官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 規定,本屬裁定,而非判決,雖為完足保障受刑人之訴訟上 權益,參酌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為裁定前有必要 時,得調查事實」。設若受理定應執行刑之法院認依卷內資 料已足為定應執行刑之妥適裁量,因而認無再予受刑人或檢 察官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機會之必要者, 此乃法院定刑職權之裁量範圍,尚不得指摘為違法(最高法 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卷附所 犯本件2罪之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已足為本院 量刑裁量權之妥適行使,又本院衡酌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 限,是認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 陳述意見,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訓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附表:受刑人江洁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1萬元 犯罪日期 109年4月22日至109年4月23日 109年7月13日至109年7月20日(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4月22日至109年4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549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549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33號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33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13日 111年6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33號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3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6月13日 111年6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4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4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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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