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6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文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文想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文想犯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 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 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許文想因犯傷害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 各編號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 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附表:受刑人許文想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傷害 妨害公務 毀棄損壞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0年09月08日 110年09月08日 110年08月1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326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326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緝字第15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513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513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513號 判決日期 111年01月28日 111年01月28日 111年03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513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513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51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07月04日 111年07月04日 111年08月15日 得否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599號 (定應執行拘役60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97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