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489號
TCDM,111,聲,2489,2022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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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梓銘


具 保 人 劉原平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沒字第215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劉原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劉原平因受刑人王梓銘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 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 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王梓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劉原平 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 且通知上開具保人轉知或帶同被告到案,然受刑人仍未於指 定時間到案執行,再由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亦拘提無著等 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影本、國庫 存款收款書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對受刑人送達執行傳 票之送達證書影本、通知具保人轉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 之通知與送達證書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 本、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影本、受刑人與具保人之戶役政連 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份等在卷可稽(見執聲沒卷第5、6 、7、9、11、13、14、15、19頁);且受刑人迄今並未因另 案受羈押或在監執行,自無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而具保人 亦無另案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致未能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



之正當理由,均有受刑人與具保人之在監在押記錄表(見執 聲沒卷第17、21頁),以及本院調取受刑人與具保人之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附卷足憑(王梓銘部分 :見本院卷第19頁;劉原平部分:見本院卷第23~24頁); 而受刑人及具保人現均仍設籍原址,亦有本院調取其等之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據(王梓銘部分:見本院卷第17 頁;劉原平部分:見本院卷第21頁);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 ,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 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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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