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坤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1年度執聲字第1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坤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坤壕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 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 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 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 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經本院函請受刑人於 文到後7日內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該函 文已合法送達受刑人,惟受刑人未於期限內陳述意見等情, 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足憑,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 機會,再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 間隔、侵害法益,暨考量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 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依限制加重原則,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9年8月18日至19日 109年8月11日至12日 109年8月13日至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4108、38337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12、48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2574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3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62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76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46號 判決日期 110年2月26日 110年4月14日 110年11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62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76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4月6日 110年5月17日 110年12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065號(編號1至4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7438號(編號1至4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助字第140號(編號1至4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①有期徒刑1年3月 ②有期徒刑1年3月 ③有期徒刑1年1月 ④有期徒刑1年1月 ⑤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9年8月17日 ①109年7月29日 ②109年8月12日 ③109年8月5日至7日 ④109年8月7日 ⑤109年7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3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31024、33844、37336、37683號、110年度偵字第5714、17619、14955、2207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4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173、400、554、858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24日 111年2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4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173、400、554、85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23日 111年3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40號(編號1至4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519號(編號5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