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4年度,1143號
TNDV,94,拍,1143,200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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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拍字第1143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嘉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丙○○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 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10月7 日起至民國127年10月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 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於民國91年1月28日邀同案外人陳進朗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16,000, 000元②13,000,000元, 原借款期限均為一年,後均陸續展延借款期限至民國95年1 月26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丙○○僅繳息至民 國94年5月13日止,尚欠本金①16,000,000元②3,865,242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1件、他項權利移轉變 更契約書、借據影本2件、展期約定書影本6件、約定書影本 1件為證。
四、次按,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 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將其建物與土地併付拍賣 ,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民法第877條 定有明文。惟債權人稱:相對人陳先機將如附表編號1所示 之土地無償借與相對人嘉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而相對 人嘉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0年間在系爭土地上興建未 保存建物,逕依民法第877條併付拍賣云云。與法不合,應 予駁回。
五、惟案外人嘉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非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



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無 據,應予駁回。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七、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謝家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尹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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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拍字第1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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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備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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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縣│永康巿 │鹽行段│ │1424 │旱│0 │11 │3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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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縣│永康巿 │鹽行段│ │1562 │旱│0 │08 │63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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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