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087號
TCDM,111,簡,1087,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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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0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察官
被 告 陳多加



列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147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適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多加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起訴書證據 並所犯法條欄一倒數第7至8行「監視錄影擷取翻拍與前揭竊 取啤酒照片共7張」更正為「監視錄影擷取翻拍與前揭竊取 啤酒照片共9張」,並增列「被告陳多加於本院審理時之自 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爰審酌被告陳多加不思循正途以獲取個人所需,圖以不勞而 獲之方式,恣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顯然欠 缺法紀觀念及自我控制能力,行為實值非難,惟念及其犯罪 手段尚屬平和,所竊得之財物價值不高,且業與告訴人和解 並賠償損失,此據告訴陳述在卷(見本院易字卷第29頁), 實際造成之損害非鉅,兼衡其無前科之素行、犯罪動機、目 的,及其犯後坦承犯行,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 經濟狀況(見本院易字卷第29至3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被告竊得之麒麟霸啤酒1組(6瓶,價值新臺幣149元)已實 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參(見 偵卷第37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 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文傑提起公訴,檢察官何建寬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察官起訴書 攝股
111年度偵字第30147號
  被   告 陳多加 女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5樓之3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多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1年6月20日上午9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大台 中五金百貨光明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之麒麟霸啤酒1組 (6瓶,價值新臺幣【下同】149元)得手,藏放入隨身購物 貨內,僅前往櫃檯結帳其他商品即欲離去。嗣經店長黃驄晟 當場發現而趨前攔阻並報警查獲,且扣得前揭啤酒1組(已 發還)。
二、案經黃驄晟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多加矢口否認上開竊盜犯行,辯稱:伊已經好幾 天沒有睡覺,精神渙散,其他的商品伊都有付錢,花了500 多元,就這個商品忘記付錢,伊身上還有4000多元沒有必 要不結帳云云。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黃 驄晟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指述綦詳,並有員警之職務報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錄影擷取翻拍與前揭 竊取啤酒照片共7張及監視錄影光碟1片附卷可佐。被告所辯 ,顯不可採,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被告竊 盜取得商品,係其犯罪所得,惟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可參,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 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張文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瑋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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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