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11年度,64號
TCDM,111,智易,64,202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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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智易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尚諺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1年度偵字第27413號;本院原案號:111年度中智簡字第56號
),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蔡尚諺明知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附件所示之手錶商品照片,係吳宣翰於民國110年10 月2日上午11時1分許所拍攝,並以帳號「Z0000000000」刊 登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下稱奇摩拍賣)上作為銷售該手 錶之用,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經吳宣翰之同意 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詎蔡尚諺為販賣與該攝 影著作同款之手錶,竟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 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10年11月20日上午9時53分許,在 其位在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之住處內,從奇摩拍賣上 下載該攝影著作並以不詳方式重製後,再於不詳時間及地點 ,透過通訊設備連結網路,以帳號「Z0000000000」在奇摩 拍賣上刊登「Tudor Black Bay 黑面 41mZ 00000Z 0000保 卡」之廣告,並張貼該非法重製之商品照片作為展示商品之 用,使不特定人得經由點選該網頁瀏覽,而以此方式公開傳 輸該攝影著作,侵害吳宣翰著作財產權。後因吳宣翰於11 1年4月4日瀏覽奇摩拍賣時發現此事,經報警處理後,而循 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重製 他人著作罪嫌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 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100條前 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吳宣翰成立



和解,並據告訴人於111年9月5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 撤回告訴狀在卷足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東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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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