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20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慶國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
偵緝字第1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慶國損壞他人之住處大門,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 至 4 行補充「核與告訴人溫麗精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 符,復有員警職務報告1 份、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9 張 、大門受損照片4 張及監視器光碟1 片在卷可稽」外,餘均 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施慶國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 ㈡爰審酌被告施慶國與告訴人溫麗精係鄰居關係,僅因細故即 以毀損方式加諸告訴人,對於告訴人之財產造成損害,行為 自非可取,復考量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其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危害程度,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㈢查本件供被告毀損使用之鐵棍1 支,未據扣案,又非違禁物 ,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現尚存在,為免日後執行困 難,爰不予諭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5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2 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