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1年度,215號
TCDM,111,撤緩,215,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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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宗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8 年度
少訴字第14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 年度執字第10514
號、111 年度執聲字第2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宗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宗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2日以108 年度少訴字第14號判
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緩刑4 年,於108 年6 月17日
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10 年5 月10日復犯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10 年11月17日以110
年度訴字第12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嗣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 年度上訴字第381 號判決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以111 年度台上字第380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於11
1 年8 月17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郭宗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於108 年5 月22日以108 年度少訴字第1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2 年,緩刑4 年,於108 年6 月17日確定(緩刑期
間108 年6 月17日至112 年6 月16日,下稱前案);而受刑
人於緩刑期內即110 年5 月10日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訴字第12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 年度上訴字第3
81 號判決上訴駁回、最高法院以111 年度台上字第3804號
判決上訴駁回,已於111 年8 月17日確定(下稱後案),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等判決在卷可按。從而,
受刑人確係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本院審酌上情,認與刑法第75條第
1 項第1 款規定相符,且檢察官亦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 月
以內為撤銷前案緩刑宣告之聲請,是聲請意旨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盧弈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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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