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238號
TCDM,111,單聲沒,238,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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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坤田



黃文彥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5477號),經檢察
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2148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坤田黃文彥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 偵字第547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7月9日確定,於1 11年7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詳 贓物責付保管單、臺中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499號、110 年度保管字第502號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偵字第5477號卷 第61、155-157、179頁)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 物,或為被告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 ,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 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 59條之1定有明文。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 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林坤田黃文彥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 官以110年度偵字第547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7月9日確 定,於111年7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 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先認定。
㈡扣案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林坤田所有,且附表編號1-17均係 供林坤田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而附表編號18係為林坤田本案 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林坤田黃文彥供承在卷(見偵卷第23



-31、33-38、121-127、133-138頁),並有本院110年聲搜 字第157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責付保管單及扣押物品收據、臺 中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499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 片、110年度保管字第502號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在 卷可稽(見偵卷第51、53-63、155-157、163-177、179-180 頁),堪認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物均屬刑法第3 8條第2項前段所定之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編號18所示 之物屬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所定之犯罪所得,檢察官依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牙醫診療用躺椅 2臺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贓物責付保管單 2 紫外線滅菌箱 2部 3 監視器 1個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499號扣押物品清單 4 微型X光機 2臺 5 注射針頭 1盒 6 而至牌黏合劑 1盒 7 假牙底基樹脂 1盒 8 黏著膏 1盒 9 吸口水管 1包 10 抽神經用針頭 (REAMERS) 1盒 11 麻藥注射工具 2支 12 電動磨牙拋光工具 4支 13 口腔診療工具 1包 14 牙齒印模器 1包 15 齒模 3個 16 診療紀錄單 1件 17 齒模收據 1本 18 現金新臺幣 7萬9300元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502號扣押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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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