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維
LIN BETHANY ANN(中文名:林華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
8963、314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75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建維、LIN BETHANY ANN (中文名: 林華恩,下稱林華恩),自美國郵寄含有四氫大麻酚、大麻 二醇成分之大麻膠囊1罐(共7顆膠囊,毛重17公克、驗前淨 重2.3306公克、驗餘淨重1.8478公克)、編號為CZ00000000 0US 號之包裹郵寄至臺灣,而輸入我國境内之運輸第二級毒 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 官於111年7月26日以111年度偵字第28963、 31486號不起訴 處分確定。本件扣案含四氫大麻酚、大麻二醇成分之第二級 毒品大麻膠囊(共7顆),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三、經查,被告林建維、林華恩因自美國郵寄含有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大麻膠囊1罐(共7顆)、編號CZ000000000US 號之包裹 ,至我國境內地址「401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 10F,No.1 18,Dongfu Road East District,Taichung City,401 TAIWA N, R.O.C.」,因而涉犯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中 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8963、31486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 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標示「ULEVA」瓶罐裝透明膠囊(內含
淡黃色粉末),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大麻二醇成 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6月29日草療鑑字第 1110600473號1份在卷可稽,足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 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就附表所示之物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述毒品之空罐 ,因已直接接觸毒品而沾染微量毒品成分,無從完全析離, 亦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故併予宣告沒收之,至於鑑驗所耗 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 經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附表: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重量 「ULEVA」瓶罐裝透明膠囊(共7顆膠囊) 1罐 毛重17公克 驗前淨重2.3306公克 驗餘淨重1.8478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