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781號
TCDM,111,單禁沒,781,2022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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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景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1年度聲沒字第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捌參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景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毒偵字第2113號、第26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為警 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831公克),經 鑑驗確為海洛因,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 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 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 ㈠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29日,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為警 扣得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嗣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 113號、第26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職務報告書、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及上開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 分書在卷可憑(見111毒偵2113卷第49頁、第57-61頁、第77 頁、第135-137頁)。
 ㈡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經警送請衛生福利部草 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 0.0831公克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委託鑑驗尿 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6月 8日草療鑑字第1110600012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見111毒偵21 13卷第73頁、第117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無訛,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直接用以



盛裝海洛因之包裝袋1只,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仍無法 將毒品成分完全析離,併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 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即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而, 檢察官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佑諭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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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