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768號
TCDM,111,單禁沒,768,202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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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輝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毒偵字第
3538號、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
度聲沒字第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輝聰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 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88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於民國94年8月5日釋放 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制為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 扣案物1包經送鑑驗後,檢出結果認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 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規定單獨聲請沒收銷燬之。
二、按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蓋對同一被告之一 個犯罪事實,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最高法院55 年度台非字第176號判決參照),刑法修正後關於沒收之規 定雖具有獨立性,而非從刑,然仍屬刑法規定之範疇,自有 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是扣案物業經有管轄權之法院諭知 沒收,若再行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與一事不再理之原 則相悖,應駁回其聲請。
三、經查,被告上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 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3538號、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3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本案),扣案物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 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 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4年4月27日調科壹字第1 20015575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聲沒卷第3、17頁),確 屬違禁物無訛。然觀諸臺中地檢署94年度毒保字第15575號 扣押物品清單及上開鑑定書(見聲沒卷第13、17頁),可見 本案扣案物應為「含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1包(重0.36公克 )」,並非「海洛因1包」。而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另因被告 同一施用毒品案件,以94年度聲沒字第752號向本院單獨聲 請沒收銷燬扣案之海洛因殘渣袋1包(重0.36公克),經本



院以94年度聲字第號4164號裁定諭知沒收銷燬在案(下稱前 案),有前案裁定及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審酌前 案及本案扣案物所含毒品種類及重量均相同,堪認為同一扣 案物,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對同一扣案物再行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銷燬,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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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