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勝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5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58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淨重零點參肆參貳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參參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勝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20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前淨重0.3432公克;驗餘淨重0.3347公克),爰依法單獨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 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㈡扣案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0.3432公克,驗餘淨重0.3347公 克),經送驗後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 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800279號鑑驗書1份附卷 可稽(見核交卷第29頁),且為被告所有並供本案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剩餘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偵 訊時供述明確(見第2880號毒偵字卷第31頁、第520號毒偵 字卷第47頁)。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包裝袋沾有難以析離之毒品殘 渣,亦應整體視為毒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因鑑驗 而滅失之毒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