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1年度,14號
TCDM,111,原附民,14,2022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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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張嘉麟律師
被 告 陳鈺錚
謝勝
謝文郎
盧明怡

梁景朝
梁志昇
鍾士杰
馮志緯

謝縈穎
馮沛翎

林啓智


楊志軍
黃羿嘉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111年度原訴字第7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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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