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1年度,320號
TCDM,111,交附民,320,2022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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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20號
原 告 陳世昇
法定代理人 陳俊賢

陳怡臻
被 告 陳韻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931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 以111年度交易字第931號判決無罪,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 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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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