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975號
TCDM,111,交易,975,2022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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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9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穎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續字
第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穎士於民國110年9月4日中午12時58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自臺中市○○ 區○○○○街000號旁停車場由北往南方向(公訴意旨誤載為由南 往北方向,應予更正)駛出時,原應注意起駛前應注意前後 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 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自該 停車場即大墩十一街路旁起駛。另林海宏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在大墩十一街由東往西方路邊停車,亦 疏未注意路邊停車應緊靠道路邊緣停車、避免妨礙車輛通行 及行車路線(林海宏過失傷害部分已和解,未據告訴)。適有 告訴人賴能達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大 墩十一街由東往西方向直行,至大墩十一街該停車場出口前 處附近,因林海宏車輛妨礙行車視線,突然發現被告駕駛之 上開車輛車頭突出路面,連忙緊急剎車,導致重心不穩而摔 車,連人帶車往前滑行10.6公尺,致該機車前車頭撞擊被告 所駕車輛之左前車頭,告訴人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創傷性蜘 蛛膜下腔出血、左前大腦鐮硬腦膜下血腫、上嘴唇裂傷1×1 公分、鼻子皮膚缺損1×1公分、胸壁挫傷、前額、鼻子、胸 壁、左腹部、雙手臂、雙手、雙膝多處擦傷、左前踝及左腳 深部擦傷並挫傷、右眼玻璃體出血、左側顳顎關節細微裂痕 、#21#22可逆性牙髓炎之傷害。被告於肇事後,於司法警察 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主動坦承肇事 並接受調查,而自首接受裁判。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間調解成立,告訴人於第一 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 訴狀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白惠淑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意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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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