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1462號
TCDM,111,交易,1462,2022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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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14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家河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指定送達地址)
選任辯護人 曾玲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
0290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自白犯罪(原案號:111年
度交易字第851號),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嗣認不得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交簡字第422號),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家河(下稱被告,為現役軍人)於民 國110年10月9日下午3時35分許,駕駛牌照號碼APY-1573號自 用小客車,沿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臺 中市○○○○○○○道0號高速公路霧峰交流道北向匝道交岔路口 時,本應注意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化車道, 如欲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 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變換車道,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 光線且乾燥柏油路面、無缺陷及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變換車道往右駛入上開匝道 ,適告訴人許健誠(下稱告訴人)騎乘牌照號碼NEC-2163號普 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行駛至上開路口,欲直行通過 ,因閃避不及,致所騎乘之機車左側車身與被告駕駛之自用 小客車右前保險桿發生碰撞,告訴人因此人車倒地並受有前 額開放性傷口、顏面骨骨折合併腦出血及氣腦、左鎖骨及骨 盆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 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已於第一 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結果報告書、調



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111交簡422 卷第29、33-34、37頁),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常輝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陳僑舫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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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