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1年度,2189號
TCDM,111,中簡,2189,202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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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2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多加


居臺中市○○區○○街000巷00弄0號之0000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324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多加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多加徒手竊取由告訴 人黃驄晟管領之價值新臺幣(下同)139元之麒麟啤酒1組 (4瓶)之犯罪手段、所生損害,暨其坦承犯行,已與告訴 人成立和解,並賠償150元完畢之犯後態度,此有和解書在 卷可稽,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 狀況、素行、自陳有長期失眠並至身心診所就診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被告所竊得之麒麟啤酒1組(4瓶),固為其本案犯罪所得 ,然被告既已賠償告訴人150元完畢,足認被告已未保有本 案之犯罪所得,如仍宣告沒收,認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 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文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攝股 111年度偵字第32493號
  被   告 陳多加 女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5樓之32            居臺中市○○區○○街000巷00弄0號之1632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多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1年6月16日上午1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大台中五 金百貨光明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之麒麟啤酒1組(4瓶 ,價值新臺幣139元)得手,藏放入隨身購物袋內,未結帳 即離去。嗣經店長黃驄晟於111年6月17日下午盤點發現前揭 商品短缺,而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查知上情並報警查獲。二、案經黃驄晟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多加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黃驄晟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 ,並有員警之職務報告、監視錄影擷取翻拍照片8張及監視 錄影光碟1片附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被告竊 盜取得之物品,係其犯罪所得,惟被告事後速以150元賠償 告訴人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此有和解書1紙附卷可佐,爰 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張文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楊小慧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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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