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1年度,2177號
TCDM,111,中簡,2177,2022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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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2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瑞美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238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瑞美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增列「員警職務報 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Google街景圖列印資料 」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林瑞美損壞告訴人胡成吉之物品,使告訴人受有 財物損失,實有不該,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告訴人表明無 調解意願致無法安排調解,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17頁),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自述 之教育程度、職業、經濟狀況(見偵卷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 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力股 111年度偵字第23874號
  被   告 林瑞美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號 (臺中○○○○○○○○○
            現居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 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瑞美於民國111年4月27日16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 0段000號胡成吉所經營之選物販賣機店內,因心情不佳,竟 基於毀損之犯意,以自備之玻璃飲料瓶接續往店內之2臺選 物販賣機玻璃櫥窗處丟擲,造成胡成吉所有之前述機臺櫥窗 玻璃共2片破裂受損,不堪使用。嗣為警據報後循線查獲。二、案經胡成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林瑞美固不否認有於上揭時、地以玻璃瓶丟擲選物 販賣機之行為,惟矢口否認有毀損罪責,辯稱:機臺是其所 有云云。經查,被告毀損前述機臺玻璃之經過與現場情形, 有現場監視紀錄翻拍照片4張、採證照片4張等在卷可稽,核 與被告所陳相符,是此部分犯行,堪以認定。被告雖以其經 林朝宗告知,現場土地為其所有,因此土地上之物與機臺為 其所有,可砸破機臺等詞置辯,然查,上述選物販賣機商店 係由告訴人胡成吉所承租經營,機臺為告訴人所有,告訴人 與林朝宗並不相識等事實,業據告訴人於本署偵查中陳述明 確,是不論被告是否為土地所有權人,被告既未經營上址商 店,就店內物品自無所有權,其毀損本案機臺玻璃,自該當 刑法毀損罪責,所辯顯係卸責之詞,難以採信。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請依法論處。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檢 察 官 詹益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意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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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