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20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OFOATO RYAN(歐萊恩)男 (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撤
緩偵字第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OFOATO RYAN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一之第1至2行之「於民國108年4月24日下 午3時58分許」應更正為「於民國108年4月24日下午3時57分 許」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之記載(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OFOATO RYAN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一時飢餓難耐,趁超商 店員未注意時,竊取由被害人管理之商品,致被害人及其任 職之超商受有財產損失,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 念,所為殊值非難,兼衡被告竊得財物之價值非鉅,其犯後 坦認犯行,且已由其師代為支付價金新臺幣(下同)119元 ,告訴人並表達不再追究之意等情,有警詢筆錄、贓物認領 保管單、交易明細在卷可參(見速偵卷第33至36頁、第47頁 、第53頁),堪認被告犯後態度尚可;復衡被告自述其學歷 為大學在校學生、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速偵卷第19頁) ,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前段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告 訴人固表示不願提出告訴之意,但本件被告所犯竊盜罪非屬 告訴乃論之罪,故本院仍應依法判決,附此敘明。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 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 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係竊得 價值約為119元鮪魚蛋雙拼三明治1個、紐澳良風味鮮蔬烤雞 三明治1個及切達起司貝果1個,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規定,就上開犯罪所得予以沒收、追徵,然本院審
酌被告已由其師代為支付119元予告訴人,業如前述,經斟 酌比例原則後,若仍就上開犯罪所得諭知沒收、追徵,實欠 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且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五、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斟酌其此次因行事失慮, 致罹刑典,所犯罪質惡性並非重大,且犯後已坦認犯行,可 見悔意,堪認其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 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 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何宗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撤緩偵字第175號
被 告 OFOATO RYAN (索羅門群島) 男 25歲(民國86【西元1997】 年6月2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中市○ ○區○○路000號 護照號碼:000000號
居留證號碼:AC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OFOATO RYAN(中文名歐萊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8年4月24日下午3時58分許,在臺中 市○○區○○街0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路內,徒手竊取鄧榮潔管 領之鮪魚蛋雙拼三明治1個、紐澳良風味鮮蔬烤雞三明治1個 及切達起司貝果1個(價值新臺幣119元),得手後,先至廁所 內食用鮪魚蛋雙拼三明治及貝果各1個,另紐澳良風味鮮蔬 烤雞三明治藏放在攜帶之背包內,未結帳即欲離去,為鄧榮 潔發現並攔下要求結帳未果,乃報警處理,為警當場扣得鮪 魚蛋雙拼三明治知包裝袋、切達起司貝果之包裝袋及紐澳良 風味鮮蔬烤雞三明治1個而查獲(紐澳良風味鮮蔬烤雞三明 治1個已發還鄧榮潔)。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OFOATO RYAN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鄧榮潔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 且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監視器翻拍照片與贓物 照片共4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檢 察 官 何宗霖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怡安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