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1年度,2004號
TCDM,111,中簡,2004,2022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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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20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275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子軒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之 記載事項應更正如下附表所示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被告上開 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三、爰依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10年間,因妨 害兵役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868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22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 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875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拘役30日確定,上開三案件有期徒 刑部分,嗣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83號裁定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110年9月19日徒刑執行完畢(俟 接續執行上開詐欺案件拘役30日,迄110年10月19日始出監 ),猶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取財物,僅為滿足私慾即率爾侵害 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守法觀念淡薄,完全未思及其行為對他 人、社會造成之危害,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 ,犯後態度尚可,犯罪之手段尚屬平和,暨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 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及本案依111年4月27日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大法庭裁定意旨,雖未認被告構成累 犯,但本院仍以前開前科表之記載作為刑法第57條第5款之 審酌事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 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3商品欄所示之物,均 屬被告犯罪所得,且並未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爰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 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竊取方式 商品 價值(新臺幣) 所犯之罪、應處之刑及沒收 1 陳奕翔 111年3月8日10時56分許 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號 徒手竊取放置在娃娃機台上之商品 1、遙控小貨卡車1台(650元) 2、海賊王哥爾D羅傑公仔1個 (450元) 3、一番賞龜仙人公仔1個 (1650元) 林子軒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遙控小貨卡車壹台、海賊王哥爾D羅傑公仔壹個、一番賞龜仙人公仔壹個,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陳柏安 111年3月8日11時54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號 徒手竊取放置在娃娃機台上之商品 七龍珠公仔1個 (900元) 林子軒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七龍珠公仔壹個,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蕭育緹 111年3月8日11時26分許 臺中市○區○○街00號 徒手竊取放置在娃娃機台上之商品 金證海賊王公仔 (400元) 林子軒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證海賊王公仔壹個,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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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