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1年度,1954號
TCDM,111,中簡,1954,2022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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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19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世國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1年度偵字第328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世國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1至12行關於「你 像在吃藥的,像瘋子一樣」、「你像瘋子一樣」、「你什麼 啦?白目!」等語刪除(綜觀本案事證即被告供述、告訴人 指證、密錄器錄影譯文等事證,均未顯示被告曾出言辱罵該 等言語,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記載被告辱罵該等言語,顯係 誤載,自應予更正刪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罪,以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 場侮辱公務員,或公然侮辱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為構成要 件。所謂當場侮辱,係指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場所侮弄折辱 而使公務員難堪而言,行為人以言語或舉動侮弄折辱均屬之 ,且於公務員執行職務當時視聽所能及之處所為之,即足以 構成本罪。至是否構成侮辱,應就行為人前後連貫之語意、 舉動及當時之態度、語氣等,是否含有輕蔑侮辱之意思以為 斷。行為人主觀上只要對於公務員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或其職務有所認識,進而決意當場侮辱或公然侮辱者,即具 備本罪之犯罪故意。經查,被告於告訴人依法執行警察職務 之際,以「幹你娘」(臺語)話語辱罵告訴人,依社會通念 及一般人之認知,係不屑、輕蔑,有貶損他人評價之意味, 而屬足使人感受侮辱之言詞,堪認被告係當場侮辱依法執行 職務之公務員,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 之侮辱公務員罪及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告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侮辱公務員罪及公然侮辱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中簡字第2682號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第1案),又因竊盜案件,經本 院以107年度易字第42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第2案 ),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中簡字第935號判



處有期徒刑4月、4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 第3案),上開第1至3案,繼經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月確定,入監服刑後,於108年5月1日假釋付保護管束, 於108年7月29日保護管束期滿而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於受 該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 刑以上之侮辱公務員罪,固屬累犯,惟上開案件與被告本案 犯行之行為樣態、罪質均為不同,難認被告於受上開案件處 罰後再犯本案,有何特別惡性情形,是尚無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而於量刑時一併審酌被告過往 前科素行即可,附此敘明。
四、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僅因不滿遭攔查 實施酒測,即以上開言語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即告訴人 ,貶損告訴人之人格,並造成公務執行之危害,所為確有不 該,應予非難。(二)被告否認係辱罵告訴人之犯後態度( 三)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53頁】暨其 前科素行、所生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2827號
  被   告 羅世國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世國前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8年5月1日縮短刑期 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8年7月2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 銷執行,視為徒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於111年7月17 日21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 經臺中市霧峰區四德路與北豐路交岔口時,因停等紅燈超越 停止線,為執行勤務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頂街派出 所所長林冠宇、警員何子祥盤查,發現羅世國渾身酒味,遂 對羅世國實施酒測,羅世國因此心生不滿,明知林冠宇係依 法執行職務之員警,竟基於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之犯意, 公然以「幹你娘!」、「你像在吃藥的,像瘋子一樣」、「 你像瘋子一樣」、「你什麼啦?白目!」等語辱罵林冠宇, 而為警當場逮捕而查獲。
二、案經林冠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羅世國警詢暨偵訊中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林冠宇警詢中之證述。
㈢員警職務報告。
㈣密錄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譯文。
㈤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㈥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㈦員警工作紀錄簿及勤務分配表。
二、核被告羅世國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 員罪嫌及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 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 較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屬累犯,請斟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酌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檢 察 官 鐘祖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佳琪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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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