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7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嘉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37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嘉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江嘉興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有不良影響,竟猶枉 顧法律禁止規範而犯下本罪,對於交通往來顯已造成高度危 險,甚為不該,並衡酌本案被告於酒後所駕駛交通工具、行 駛之道路及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暨被告犯後迭坦承犯行等 各情,參以被告之素行,其所受教育反映之智識程度、就業 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速偵卷第23頁)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3786號
被 告 江嘉興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嘉興自民國111年8月12日18時許起至同日21時許止,在臺 中市○區○○○路000號「海產地餐廳」內,飲用威士忌酒及啤 酒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仍於翌日(13日)5時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111年8月13 日5時25分許,行經臺中市北區太原路與梅川東路交岔路口 停等紅燈時,因不勝酒力,而在車上睡著,經警據報到場處 理,見其渾身酒氣,遂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 所含酒精成分逹每公升0.52毫克,而查悉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嘉興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濃度測試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稽。是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陳文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楊雅君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