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96號
原 告 陳巧莉
被 告 黃秉翊
張家豪
蘇文岑
張睿杰
陳冠宇
施廣林
余晨菩
蔡睿豪
王幼翔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3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除 於審判期日到庭,得以言詞提起外,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492條第1項、第495條第1項與第504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秉翊所涉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32號詐欺等案件, 經原告陳巧莉具狀以其與被告張家豪、蘇文岑為共同侵權行 為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嗣先後於111年2月 22日、111年8月9日具狀以被告張睿杰、陳冠宇、施廣林、 余晨菩、蔡睿豪及王幼翔亦為共同侵權行為人為由,追加被 告張睿杰等6人為被告,本院審酌該附帶民事訴訟之事實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佑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