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193號
TCDM,105,附民,193,202209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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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93號
原 告 詹惠淳(即黃漢宗承受訴訟人)


黃苑銘(即黃漢宗承受訴訟人)

黃苑赫(即黃漢宗承受訴訟人)

被 告 俞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70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宗祐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江文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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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