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陳萬成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慢結(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鄉○○
村00鄰○○000 號)之胞弟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
111 年7 月2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7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慢結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