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陳君怡即胡敏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伍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5 張,因不慎遺 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 第6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 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5 張,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3 月 25日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6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 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 月內,經聲請人於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1 年4月8 日公 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院網路公告1 份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是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82-SX-529-0 股票 1 469 002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81-NX-4566-2 股票 1 170 003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82-NX-10548-9 股票 1 117 004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83-NX-17494-7 股票 1 64 005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84-NX-25376-1 股票 1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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