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40號
原 告 劉順盛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蔡㚡奇律師
原告與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