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39號
CTDV,111,補,739,202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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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39號
原 告 陳武雄

被 告 江政雄
郭金柳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
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
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86年2月24日所設定擔保債權
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經核該擔保物價值為10,792,043元【計算式:(15㎡+137㎡+1,93
7㎡)×27,000元/㎡×427832/0000000(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10,7
92,04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高於上開抵押權之擔保債權
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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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