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契約價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84號
CTDV,111,補,684,2022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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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 告 彭薇寧晨恩化妝品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原告與被告宇代奢華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契約價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12,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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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代奢華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奢華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