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60號
CTDV,111,補,660,2022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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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60號
原 告 蔡陳快
訴訟代理人 蔡棟柱
原 告 蔡名揚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棟柱
原告與被告黃錦蘭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9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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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