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38號
CTDV,111,補,638,2022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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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38號
原 告 馮友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友梅馮友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
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有下列事項尚未表明,其程式有待補正:㈠
未具體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㈡未具體敘明係基於何原
因事實及依據何法律關係而為本件請求,致訴訟程序無法進
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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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