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74號
CTDV,111,補,474,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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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74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被 告 范麗君
范彩
范國惠
范國興
范文寶
范榕娠
范太
范次郎

傅銘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家事法院 處理之;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 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事件,得由繼承開 始時被繼承住所地之法院、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第70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所謂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 院管轄之謂,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 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 質。而家事事件法第2條規定係依事件之性質而定其管轄誰 屬之事務管轄,具有專屬、強制性質,少年家事法院對於 家事事件之管轄,相較於普通法院,性質上屬專屬管轄。而 債權人依民法第242條規定提起代位訴訟,僅係當事人適格 及法定訴訟擔當之明文,與訴訟標的之認定無關,故代位分 割遺產訴訟,所涉者同屬繼承人間之遺產分割訴訟,其本質 仍為丙類事件,應屬家事事件。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積欠其債務未償,被告之被繼承人范



煥松所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及同區長庚段506地號 等2筆土地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下合稱系爭遺產)應予變 價分割,並按應繼分比例分配價金。惟被告甲○○怠於行使遺 產分割請求權,致原告無從就系爭遺產取償。爰依民法第24 2條規定,代位被告甲○○請求分割系爭遺產,核屬家事事件 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揆諸前揭說明,應 專屬家事法院管轄。又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范煥松之住所地 位於高雄市鳥松區,有除戶謄本1紙在卷可稽(見審訴卷第1 71頁),故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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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