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智字,111年度,1號
CTDV,111,智,1,2022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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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智字第1號
抗告人即
被 告 劉仲宸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相對人即
原 告 環貫綠佳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光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即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1
1年8月2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本件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審理。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由本院管轄 之事由,裁定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茲抗告人即 被告抗告意旨主張不抗辯無管轄權且為實體答辯,應依同法 第25條規定,由本院管轄等語。是以,本件有民事訴訟法第 25條適用,應認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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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貫綠佳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