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1年度,1號
CTDV,111,建,1,202209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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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謝明昌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何宗翰律師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富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謝明昌為上訴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 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 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 裁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7條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 111年7月1日由陳建成變更為謝明昌,因上訴人有委任訴訟 代理人,故訴訟程序不因此當然停止,本院於111年7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1年8月5日判決,惟判決送達後訴訟 程序即當然停止,上訴人於111年9月22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承 受訴訟並承認前所為之訴訟行為,有卷附民事委任狀及經濟 部111年6月13日經人字第11103665690號令可證,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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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