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95號
CTDV,111,司拍,95,2022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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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95號
聲 請 人 陳啟祥
陳楊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文榮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又非訟事件之聲 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第 1 項第4 款及第30條之1 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楊文榮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提 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7月14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聲 請人於111年7月25日民事陳報狀仍未據補正,依首揭規定, 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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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