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40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趙學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原名:冠睿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第三人陳駿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相對人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原名:冠睿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