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37號聲 請 人 莊茂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惠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二、請提出107年5月8日之金錢消費貸款之債權證明文件(依臺 端所提出之本票、簽收證明書其中日期、利息及違約金似與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約定之債權內容不符)。三、請提出相對人曾惠玲所有坐落高雄巿旗山區中溪洲段696、6 98、711、712、794、795、796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 (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 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四、相對人曾惠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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