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37號
CTDV,111,司拍,137,202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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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莊茂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惠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107年5月8日之金錢消費貸款之債權證明文件(依臺
端所提出之本票、簽收證明書其中日期、利息及違約金似與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約定之債權內容不符)。
三、請提出相對人曾惠玲所有坐落高雄巿旗山區中溪洲段696、6
98、711、712、794、795、796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
(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
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相對人曾惠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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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